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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5] 作者: 来源:继续教育部 浏览次数:2466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667号)精神,按照《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1号)要求,经研究制定《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8年1月31日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本办法的实施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原则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考场、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阅卷,遵循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制约性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机构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积极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每年与市职鉴中心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三)全市职业技能鉴定使用统一的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核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资格等级开展鉴定,不得擅自放宽申报条件、超范围或跨地区开展鉴定。严格按照国家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鉴定工作,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开展鉴定。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每年根据鉴定范围、社会需求编制年度鉴定计划,每年12月底报市职鉴中心备案。鉴定计划内容包括: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鉴定人数预测、考评人员培训与配备及鉴定事项说明等。

(六)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中主要有四类人员参与鉴定实施:主(副)考、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等。

(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熟悉考试相关政策规定,身体健康,政治可靠,品德良好,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考负责所在考点笔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开展工作;考评人员负责执考批次鉴定成绩考评工作;监考人员负责考试监督、检查及维护考场纪律;质量督导员负责对所巡视区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试实施环节进行检查。各类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8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除全国、全省统考工种外,我市开展的鉴定工作根据年度计划按月发布《鉴定公告》。初级工、中级工的鉴定工作由各鉴定所拟定《鉴定公告》,报市职鉴中心批准后按属地管理发布。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工作,由市职鉴中心根据各鉴定所(自主评价企业)申报情况统一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内容包括:鉴定工种名称、类别、等级、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 市职鉴中心根据各鉴定所申报情况统一拟定考试时间、协调有关机构统一安排考场、指导各鉴定所落实统一考务要求、组织统一命题和统一阅卷。

第八条 初级工、中级工鉴定考试可由各鉴定所组织实施,一般每月组织一至二次鉴定考试,市职鉴中心对各鉴定所申报的考试统一选派2名以上的质量督导员巡考。鉴定考试达到90人以上规模时,由鉴定所与市职鉴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市统考,各鉴定所通过鉴定考务系统申报,由市职鉴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按“五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由市职鉴中心协调组织市考核评审委员会,按工种统一组织考核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操作技能考核由各鉴定机构在理论考试结束后的10天内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报名管理

第十二条 各鉴定所负责受理考生报名,严禁受理民办培训机构或中介机构代理报名,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市职鉴中心对鉴定所考生申报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鉴定人员以自愿为原则,携带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籍注册信息、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培训收费税务发票等复印件,以及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到鉴定所报名。报名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并按规定交费。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还须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技能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有技术技能研发成果、取得发明专利、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等情形不受申报条件限制。

第五章 鉴定准备

第十五条 鉴定所对报名信息进行整理,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鉴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使用需要,为考试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并填写《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于考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鉴中心进行鉴定考试申报。

第十六条 鉴定所考试申报经市职鉴中心审核通过后1天内,鉴定所须在考务系统中录入考生信息。按照考场编排规则及时编排考场并向考生发放含有考生照片信息的准考证。

第十七条 考场分理论考场、实操考场

理论考场应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的标准教室,每个标准考场应试人员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

实操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经检测,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考核时现场应设立警戒线,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十八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至少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人员担任。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 考点配备医疗、保卫、后勤、流动监考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应试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须知等,并组织应试人员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六章 理论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前准备

(一)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关于考务工作办法、考试规则、违规违纪处理等规定的培训工作。考前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组织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二)考试试卷由巡考人员向市职鉴中心领取,原则上应于考试前1小时运抵考点,并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考试科目为两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试时间依次分别存放,实行异人复核,避免错乱。

(三)考试开始前30分钟,所有工作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考务用品。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对照考生签到册,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对号入座,应试人员签字确认;要求应试人员将通讯工具电源关闭,并与其它非考试用品一起存放到指定位置。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分发答题卡(纸),并要求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发试卷,并提醒其核对、清点试卷,但不得答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

(一)考试开始,考点统一发布开考信号,应试人员开始答题。监考人员需再次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各考场清查应试人员参考、缺考人数,并再次检查核对全部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的姓名、考号的填涂情况,防止误填误涂或窜填窜涂。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应试人员预告时间。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

(一)考点统一发出终止考试信号,应试人员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卷反扣在桌上,试卷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各考场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试卷、答题卡(纸)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二)各考场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将已答试卷和缺考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备用的空白试卷一并附后装订)后送交考点办公室逐一验收。试卷验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装订、密封,整理考试有关资料,并附《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由各考场两人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三)市职鉴中心将指派专人接收试卷等相关资料,并按试卷交接单的数量和要求逐一验收签字。按规定的送卷时间,专人将试卷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第七章 实操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前准备

(一)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关于考务工作办法、考试规则、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处理等规定的培训工作。考前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组织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二)每考场的考评人员组成一个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之比,根据工种特点,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确定。

(三)开考前40分钟,考评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检查分发备料、察看设备,研究评分标准。开考前30分钟,应试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携带规定的工卡量具、原材料进入考场。考评人员检录并查验应试人员证件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无误后,抽签确定工位,并签字确认。应试人员对号进入工位,按要求摆放、检查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考评人员拆封分发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

(一)考试开始,由考评人员统一发号指令操作,并计时。应试人员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不准互相串通和替代。应试人员应保持考场安静,维持良好的考试秩序。

(二)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应试人员进行指点或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顺延。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

(一)应试人员立即停止操作,无视停止口令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做完工件交由考评、监考人员封存,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应试人员操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操作完成时间及违纪情况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试人员完成的试件由监考人员(或由监考人员通过工件传递员)交给编号员。编、打号时须认真填写编号记录,记录严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记、统分时方可开封对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编、打号现场。

(四)试件打号后,需要装袋密封的,应装袋密封并由编、打号人员在封袋上签字后交考务组存放;需要当即送考评组评判的,编号员应通过工件传递员迅即送达。工件转交过程中应办理转交手续,以防丢失、损坏。

第八章 阅卷(件)评分及成绩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纸笔考试试卷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组织评卷加盖市职鉴中心成绩专用章。其他形式考试评分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安排考评人员进行评分。

第三十条 成绩复核

(一)成绩复核期限,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成绩公布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超过期限不予复核成绩。

(二)成绩复核程序,考生本人申请复核成绩,需先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职鉴中心。市职鉴中心在接到成绩复核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下发《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回执。考生到受理申请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领取成绩复核申请表回执。复核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如复核后分数无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

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市职鉴中心将把《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表》上报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复核后,由市职鉴中心下发《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至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成绩复核范围:

1.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复核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客观题科目,仅在成绩为零分或缺考时复核。

3.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4.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5.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6.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7.成绩复核仅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空白证书管理及证书打印

(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中存档的合格人数进行发放。

(三)市职鉴中心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人负责证书打印工作,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中存档的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证书。建立健全废证管理制度,降低废证率,做好证书出错原因及错证数量的登记与统计。

(四)做好损耗证书的登记销毁工作。废弃证书销毁时,应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做好登记,由2人以上签名核实后,方能进行销毁处理。签名登记表须进行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证书核发

(一)市职鉴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各项资料进行资料复审。办证所需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

(二)证书照片下角处盖行政部门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发证机关处盖行政部门技能鉴定专用印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专用印章和钢印样式统一为:“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三)实行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由市职鉴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证书遗失补发

(一)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鉴指函〔20173号)要求,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9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补办和核发。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原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由市职鉴中心负责统一补办,原属市职鉴中心经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市职鉴中心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人向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证书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3.《关于修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4.《关于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四)领取证书,申办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提出补证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领取新证。

第三十四条 证书信息变更

(一)证书信息变更仅支持申请人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且两项不可同时申请变更。

(二)申请人须带齐原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关于修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关于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办理。若因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变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补办、变更后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办、变更基本情况并加盖“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十章 档案和数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料管理,重要台账应当建立电子台帐资料长期保管,根据各自职责,保存资料如下:

1.《鉴定公告》一式三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一式三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3.《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一式两份,市职鉴中心保存一份,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

5.《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一式两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

6.《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一式两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

7.《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一式两份,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保存一份;

8.《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明细表》由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自保存;

9.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由市职鉴中心保存;

10.其他资料由鉴定所、市职鉴中心各自保存。

第三十六条 归档要求

(一)上述资料分为四个部分(办证资料夹、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考试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按一个批次一个文件袋(箱)进行装订、整理。

其中,办证资料夹主要内容及装订顺序:《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鉴定公告》、《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明细表》及其它资料。

(二)编号分为起止页码和登记号。

起止页码:办证资料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考试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四个部分均需编制起止页码。

要求:以《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鉴定公告》、《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明细表》及其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考试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为顺序进行编号。从“1”开始,凡有文字信息页面需编号,号码标注在页面右上方。

登记号: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考试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三个部分均需编制登记号。整理和编号顺序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序号栏保持一致,号码标注在页面中上方。

(三)每个批次的包装上要注明鉴定时间与批次,注明资料整理经手人。

第三十七条 数据管理

(一)鉴定数据收集和整理。市职鉴中心每月3号前收集上月制证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

(二)鉴定数据备份。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专用的涉密存储设备中,并将涉密存储设备交专人保管。

(三)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储存证书数据的涉密存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并杀毒。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查处的人员,撤回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通报相关征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鉴定、跨区域鉴定、对外提供鉴定考务系统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鉴定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鉴定工作资质等处分。

第四十条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等,在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其鉴定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员证书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纪委,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对涉嫌触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要求,由其他政策文件或考务文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2.《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3.《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

4.《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

5.《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

6.《关于修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7.《关于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8.《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点人员管理规则(试行)》;

9.《考点主考、副主考责任书》;

10.《考评人员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

申报表

姓名

单位

职业名称

等级

编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

免冠

登记

 

籍贯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从业时间

 

现职业

 

 

原职业资格等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

 

 

身份证号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技术培训、进修)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任何职务

 

 

 

 

 

 

 

 

 

 

 

 

 

 

 

 

 

 

 

 

 

 

 

 

 

 

 

 

 

 

 

 

 

 

 

 

 

 

 

 

 

 

 

 

工作业绩材料粘贴处

 

鉴定

结果

记录

项目

分数

考评员姓名

考评员证书号

 

理论考试成绩

 

 

 

 

操作技能成绩

 

 

 

 

综合评定记录

 

 

 

 

个人申请

签名:

年月日

 

申报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

中心审核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填写必须字迹工整、清洁、只能用钢笔填写。

2整表或单张不得使用复印件或誊印件。

3本表一式二份,经核准发证后分存本人档案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考场号

 

报考职业

 

考试时间

 

报考等级

 

考试地点

 

鉴定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复核理由

 

鉴定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成绩复核回执

 

 

 

 

复核科目

理论

技能

综合评审

原始成绩

 

 

 

 

成绩复核

 

 

 

 

 

 

 

 

 

 

 

 

 

 

附件3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前申报表

(鉴定机构盖章)

鉴 定 机 构

 

申 报 编 号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理论考试

实操考核

时 间

地点

时 间

地点

 

 

 

 

请准确填写以下相关内容

序号

职 业 名 称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考评员

考评员证书号

1

 

 

 

 

 

 

 

 

2

 

 

 

 

 

 

 

 

3

 

 

 

 

 

 

 

 

4

 

 

 

 

 

 

 

 

5

 

 

 

 

 

 

 

 

6

 

 

 

 

 

 

 

 

7

 

 

 

 

 

 

 

 

合计

 

 

 

 

 

 

 

试卷准备情况说明

 

备注

 

 

 

 

 

 

 

 

 

 

 

 

 

 

 

*此表于鉴定10日前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

附件4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

鉴定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工种

考 试 人 数

考 评 员

考评员证书号

初级

中级

高级

 

 

 

 

 

 

 

 

 

 

 

 

 

 

 

 

 

 

 

 

 

 

 

 

 

 

 

 

 

 

 

 

 

 

 

 

 

 

 

 

 

 

理 论 考 试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

 

考场纪律情况:

主考人:

年月日

考场纪律情况:

主考人:

年月日

阅卷情况:

阅卷人:

年月日

巡考情况:

巡考人:

年月日

 

 

 

 

 

 

 

 

 

 

 

 

附件5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

申报单位

 

申报批次

 

申报时间

 

联系电话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序号

工种

初级人数

中级人数

考评员姓名

1

 

 

 

 

2

 

 

 

 

3

 

 

 

 

4

 

 

 

 

5

 

 

 

 

合计

 

 

 

 

试卷情况

(试卷领取及收回时间、份数、密封情况)

考场情况

(核对身份证、参加考试人数、考试过程评价、违纪违规处理等情况)

质量督导员

巡考签字

 

市职鉴中心

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修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我所特申请为     等  位同志修改职业资格证书,名单如下表。

鉴定机构(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证书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种

错误点

修改后

 

 

 

 

 

 

 

 

 

 

 

 

 

 

 

 

 

 

备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留存,一份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并作为验印凭证。

2、修改证书应由鉴定所工作人员承办。特殊情况下,个人可持本表(鉴定所盖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修改证书,并作为到市局验印的凭证。

市职鉴中心审核人: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人:

附件7

关于补办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我所特申请为     等  位同志补办职业资格证书,名单如下表。

鉴定机构(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证书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种

原颁证时间

备  注

 

 

 

 

 

 

 

 

 

 

 

 

 

 

 

 

 

 

备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留存,一份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并作为验印凭证。

2、补办证书应由鉴定所工作人员承办。特殊情况下,个人可持本表(鉴定所盖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补办证书,并作为到市局验印的凭证。

市职鉴中心审核人:                    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人:


附件8

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考点人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需要作出人员方面的安排。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中主要有四类人员参与鉴定实施:主(副)考、考评员、监考员、质量督导员等。

第二条 各考点主考、副主考、考评员应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组织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和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各项鉴定考务程序要求。管理考点的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

(三)检查试卷保管、考点各考场的布置情况,做好考前准备。

(四)考试前一天,审核监考人员资格,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

(五)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并进一步强调有关考试纪律和考务要求。开考前1小时,主持接收试卷,指挥试卷管理人员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袋、答题卡袋、座次表、草稿纸及其他考务用品。

(六)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对违规违纪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考场规定处理;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滋事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对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事件或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遇到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事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考、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卡等,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同时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上注明原因、签字,同时上报设置考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八)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实操考核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干涉考评人员工作。

(九)组织指导并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等的装订、密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

(十)按照权限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市职鉴中心报告。

(十一)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鉴定期间,主考、副主考要佩带胸卡。

第四条 监考员职责

(一)监考员应在考前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了解有关考点、考场情况以及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题、试卷的分发、收集、装订、密封等具体要求。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自己的监考场地、场次。

(二)开考前20分钟,两名监考员同时领取试卷、答题卡,领取时应检查试卷袋标注的职业、等级、试卷数,确认无误后连同应考人员名册、草稿纸、装订工具等带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监考员须站在门口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有无夹带违禁物品。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对应考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场注意事项;请两名应考人员共同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密封情况并签字,并向全场应考人员公示、开封;核对职业、等级,清点份数、页数,核发答题卡和试卷。试题拆封后,如发现份数有误或与考试科目不符等问题,应立即报告主考。

(五)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员须提醒应考人员试卷页数,要求应考人员查对,并提醒应考人员查看有无空白页。在使用答题卡的情况下,应指导应考人员把姓名、准考证号、职业、等级等信息按要求填写(涂)正确。若是普通试卷,应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密封线内按要求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职业、等级等项目。

(六)监考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后,要逐个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证、准考证照片同本人是否相符;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码等信息和填在试卷、答题卡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填写的信息和位置是否正确。

(七)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收回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上。

(八)监考员应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应立即提出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并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上做好记录,如实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立即报告主考停止其考试。如发现有冒名顶替疑点的,应报告主考进行查证。

(九)监考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出解释。其中,应考人员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或因有漏页、空白页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印刷不清楚的,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

(十)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可以分别提醒应考人员。考试结束铃响,按准考证的先后顺序依次收集试卷(缺考人员顺入),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认真填写《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以及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上的内容。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主考追回试卷。

操作技能考核时,应协助考评人员对工件清点、编号(或打钢印),交考评员评判。

(十一)监考员有权制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本考场。

(十二)监考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认真负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主考批准并派人接替后,才能离开考场。

(十三)监考员应遵守监考纪律,着装规范。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瞌睡;不得抄题、做题,不得暗示应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有亲友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监考人员违反纪律、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考期间要佩带监考员胸卡。

第五条 考评员职责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二)考评员进行考评前,须熟知本次考评的工种、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审)标准。必要时,考评小组应提前进行实际考核考评演练,以准确把握评分标准。

(三)开考前40分钟,考评员进入考场。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检验考核所用材料。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考评人员检录,检查应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及允许携带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检录完毕,抽签确定工位(或考核项目),应考人员签字确认。

(五)采用考评合一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记录表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做到评分有据,减分合理,客观公正。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

(六)采用考评分开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要现场按评分记录表中有关操作程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项目对应考人员进行评分,考件完工后再检测评分。

(七)在考核过程中,因设备故障(非应考人员的人为因素)导致考试不能顺利进行的,考评组长可视情况顺延应考人员考核时间并做好记录。需顺延时间较长的,经应考人员同意,可参加下一批考试。遇有其他疑难问题,应服从考评组长裁决。

(八)考评员不得在考核过程中有影响应考人员操作的行为,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严格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凡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九)应考人员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考场记录。

(十)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考评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期间,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职责

(一)质量督导人员应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二)质量督导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要求,对组织管理(组考方案、工作制度等)、考场设置(大小、桌向与间隔、考号张贴、设备仪器等)、试卷管理(保密室、制度、保密人员等)、人员配备(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保卫人员等)等准备工作提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鉴定过程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资格、回避、交叉使用等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并监督其执考情况,确保鉴定公正。

(四)鉴定过程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考场纪律及应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督。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舞弊等违纪行为,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对失职和不负责任的考评员、监考员,按规定予以当场批评指正;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或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质量督导员应及时向市职鉴中心报告。

(五)鉴定过程中,如发生考场管理混乱、大面积应考人员作弊、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与应考人员集体作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质量督导人员应及时要求更换监考员或考评员,或取消有关应考人员的鉴定资格;情节极其严重的,经上报批准后,终止有关鉴定活动。

(六)考试开始和结束时,质量督导人员应观察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发放、收回、封存试卷的时间、地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七)考试结束后,可安排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对鉴定方式、考场纪律及标准、教材、试卷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八)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填写《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记录表》,对本次鉴定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职鉴中心提交书面质量督导报告。工作期间,应佩带质量督导员胸卡。

(九)质量督导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要求,秉公督导。不得接受宴请或以任何名义赠予的劳务费和礼品。

附件9

考点主考、副主考责任书

考点主考、副主考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考试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考务文件要求的程序操作;制订、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安全、保密情况。

三、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

四、组织按规定布置本考点考场。

五、负责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布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六、题本发放后,如题本实际数量与试卷袋表明数量有误的,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

八、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考、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和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情况记载表》上注明原因、签字,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告。

九、检查验收各考场试卷,保证试卷、答题卡(纸)原袋原装、试卷数量不缺少;防止错装、漏装。试卷和试卷袋密封符合有关规定。

十、组织指导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纸)装订、回收工作。

十一、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主考签字:

副主考签字:

职业资格考试机构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0

考评员责任书

参加本次考试考评工作的老师,需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服从安排,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熟练掌握所评科目专业知识。

二、按题型划分为若干考评小组,对分工范围的试题进行评阅,并对考评质量负责。考评小组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考评质量及进度。

三、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标准答案。各考评小组要在正确理解试题和标准答案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考评。不得擅自变更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考评过程中如有异议,考评老师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提出。

四、考评老师在考评现场不得对外通讯联系,如确需对外联系,须经现场工作人员同意,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事后进行记录。

六、在考评时,对于字迹前后不一、未按规定用笔作答、未用现代汉语作答以及有特别标记(如标记姓名、准考证号等与答题无关的信息)的答题卡,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七、要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辅导、培训、通信、写稿、接待、微信、博客等)对外泄露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考评工作情况;所有关于考评工作的文字材料不得私自带出考评场所,不得私自翻拍、复印,考评工作结束后,有关考评工作文字材料由市职鉴中心统一回收、销毁。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