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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须知
发布时间:2018/10/17 14:54:25 来源:图书馆 浏览次数:4539

一、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凭本人正式校园一卡通借阅,不得使用他人证件。

    2、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为方便他人利用,阅后图书请放回原处。

    3、读者应爱护图书,所有图书不得勾划、批注、涂抹、撕页,损坏图书者按图书馆规定罚款、赔偿。

    4、未办借阅手续,私自携书出馆者,将按窃书处罚。

    5、读者借阅权限

读者类型

允许借阅(册)

借阅期限(天)

续借(次)

续借期限(天)

教师

15

180

0

0

学生

10

30

1

30

    6、学生外出实习,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出差,应提前办理还书手续,避免产生超期。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不视为超期,但必须在开学返校7天内归还,否则以超期处理。

    7、毕业生离校、教职工离职前,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归还,并结清各类欠款,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经图书馆盖章认可后,方可办理离校、离职手续。

 

   二、超期借阅、遗失及损坏图书的处理办法

    1、 本馆实行借阅超期罚款制度,超期借阅每册每天罚款0.10元。

    2、偷窃图书除追缴所窃图书外,并按所窃图书价格的10倍罚款。

    3、读者在书刊上涂抹、勾划或污损等,每损坏一页罚款0.50元。若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丢失图书处理。

    4、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告知流通阅览部,若超出应还日期,在赔偿原书的基础上,并缴纳超期罚款。

    5、读者丢失图书,可用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新书赔偿,需另缴纳5元/册图书加工费。

    6、读者丢失一般图书,按图书原价2倍赔偿。

    7、丢失多卷集图书中的某一册,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

    8、丢失珍本、影印本、外文原版图书均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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